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
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:
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宁波某公司工作人员好处费9万元,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,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不构成自首,被公诉机关指控触犯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,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,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给负责采购的人或其他公司企业交易机会决策人好处费,你以为是做生意的精明举措,或习以为常,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是小事,你的子孙后代的前途命运都因为你的罪名受到限制,悔之晚矣!
一、收取多少好处费会被判刑呢?(浙江省立案量刑标准)
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】(刑法第163条)
(一)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应予立案追诉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(二)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二、给多少好处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?(浙江省立案量刑标准)
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】(刑法第164条)
(一)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,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(二)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相关新闻